生命走到末端時,需不需要尊嚴?除了安樂死之外,你還有這些選擇|每日健康 Health

| 日期:2018-03-12 | 責任編輯: 廖思涵 | 分類: 癌症疾病

(已經立法通過的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,是安寧緩和醫療的延伸,擴大適用的對象,除了疾病末期的病人之外,將極重度失智及永久植物人等五類病人也納入使用資格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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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日健康/綜合編譯 廖思涵



每個人的一生都會經歷「生老病死」,且現代人的飲食、習慣不如從前那樣單純,導致身體免疫差、容易得病,不過現代醫療科技發達,即使發現得到癌症,只要早期發現、治療,還是有很高的機率能康復。

但若不小心錯失治療時機,你能選擇的話,你會想如何死去?

還有長期待在照護機構裡,有些病人已陷入重度昏迷多年,靠著鼻胃管或呼吸器在維持著生命,但若時間能夠倒流,回到這些病人昏迷之前,他們是否願意自己處於此狀態,無力且繼續承受著病痛的折磨?

 

認識安樂死

近年來「安樂死」的議題被炒得沸沸揚揚,而安樂死是藉由外力的方式提早結束人的生命,在國內並不合法。

根據〈全民健康基金會〉資料顯示,台灣並未同意安樂死,而國內醫界推動的是安寧緩和醫療,主要針對「疾病末期」的病人,且主張「不給予」或「撤除」不適切、無效、有傷害的醫療處置,讓病人自然死亡。


而已經立法通過的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,是安寧緩和醫療的延伸,擴大適用的對象,除了疾病末期的病人之外,將極重度失智及永久植物人等五類病人也納入使用資格。


五種病人適用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
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在民國104年12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,將於民國108年1月6日上路實施。
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是讓病患在意識清楚時,透過與醫療團隊的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(Advance Care Planning,ACP)」,事前立下書面「預立醫療決定(Advance Decision,AD)」。

在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中,符合下列五種特定狀況的病人時,醫師可根據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,終止、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,以保障病人之善終權益。

五種疾病條件包括:

末期病人、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、永久植物人狀態、極重度失智,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、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的情形。



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

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僅限於「末期病人」。

而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是透過及早表達意願,選擇死前避免接受無效醫療,讓病人善終的概念,其實在民國89年上路的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就存在著,當時立法目的是尊重「末期」病人的醫療意願,並且隨著病人的需求與可行性而逐步調整,已歷經過三次修法。

 

參考來源:

全民健康基金會

奇摩新聞

封面圖片來源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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